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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任燕与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212号原告:任燕被告:王海舰被告: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银良(受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燕与被告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任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计6325元,由任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