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任燕与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212号原告:任燕被告:王海舰被告: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银良(受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燕与被告王海舰、南京三六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任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计6325元,由任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