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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妙新与李文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妙新,李文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申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蔡妙新,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兴宁市。委托代理人:黄砚乔、曾浩然,均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君,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梅州市梅江区。申请再审人蔡妙新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妙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1、就同一租赁物,同为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在另案中已认定此种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非与合同法有冲突的司法解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租赁物具有特殊性,为企事业用房,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政策等因素未取得房产证,有关部门从未对该租赁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处理,不应片面地认定合同无效。二、原审未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笼统地将被告汇款880260元全部认定为租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即使按照原审认定的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申请人付出了改造装修费用,被申请人实���占用使用和转租了租赁物并取得了利益,申请人因改造装修和被拖欠租金及滞纳金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一、三、四项,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改造装修款10万元、滞纳金100060.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妙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梅江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余银芳审判员  胡小华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