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722号原告:张某,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