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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2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熊月霞、胡圣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月霞,胡圣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133-1号申请执行人:熊月霞,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胡圣朝,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月霞与被执行人胡圣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81238元,已执行50000元,尚有31238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