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法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曾解容、李孟松、李孟葵、李国秀与张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解容,李孟松,李国秀,李孟葵,张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105-3号申请人曾解容,女。申请人李孟松,男。申请人李国秀,女。申请人李孟葵,男。被执行人张永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解容、李孟松、李孟葵、李国秀与被执行人张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张永明目前暂无财产可执行,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解容、李孟松、李孟葵、李国秀发现被执行人张永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