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尤志军与张旭军、李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志军,张旭军,李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142号��告:尤志军。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军。被告:李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