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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国新与上海西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西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徐国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3-A51室。法定代表人:陈铁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新,男,1977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上海西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迅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国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16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徐国新在京东商城的3M电器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爱适易(ISE)食物垃圾处理器E100”,订单号为1529620****,支付金额3438元,该订单的收货地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沁园新村*号*室。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国新与西迅公司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无锡市南长区沁园新村*号*室为合同履行地,徐国新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起诉;无锡市南长区沁园新村*号*室属于该院管辖范围,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圆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圆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圆迈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应由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之一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徐国新未作答辩。本院经二审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收货地为无锡市南长区沁园新村*号*室,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圆迈公司、西迅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