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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陈亚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陈亚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振锋,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亚桃,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翟庙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091054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执44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亚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亚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亚桃在中国工商银行1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