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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鲁金嘉、李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鲁金嘉,李健,向建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1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876450。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鲁金嘉,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李健,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向建容,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鲁金嘉、李健、向建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并向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