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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高翔诉宋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宋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11民初623号原告:高翔,男。被告:宋晓微,女。原告高翔与被告宋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晓微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高翔诉称:高翔与宋晓微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14日宋晓微向高翔借款62400元。当日高翔以现金的方式将62400元交给宋晓微。2015年9月19日,双方签订借据(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宋晓微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8月止,每月20日前向指定的银行卡内存入2600元。2015年10月20日前宋晓微偿还了高翔1100元,此后未再还款。现高翔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宋晓微立即偿还借款61300元。宋晓微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宋晓微向高翔借款62400元,当日高翔以现金的方式将62400元交给宋晓微。2015年9月19日,双方签订借据(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8月止,每月20日前宋晓微向指定的高翔银行卡内存入2600元。宋晓微在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高翔1100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根据高翔的诉讼请求,本案围绕着高翔、宋晓微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存在,借款本金为多少,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高翔借款62400元给宋晓微,双方形成书面借据,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符合法律的规定,高翔与宋晓微已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宋晓微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高翔请求本院判令宋晓微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从2015年9月起至2017年8月止按月偿还2600元,实为分期还款协议。借款虽然有部分尚未到期,但由于宋晓微对已到期部分债务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宋晓微已构成预期违约,故高翔请求提前收回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翔诉称宋晓微已还款1100元,属自认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予扣减,故宋晓微尚欠高翔借款本金61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晓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翔借款本金61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公告费120元,由被告宋晓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