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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王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塔拉西街零公里***栋*号。被执行人王珍珍,地址敖镇天亨酒店后侧。王静与王珍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021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珍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静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珍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珍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珍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