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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马彦存与崔建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存,崔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马彦存,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外方环路99号众美城廊桥四季A区。被执行人崔建江,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申请执行人马彦存申请执行崔建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