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俊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伟,男,1992年1月7日出生,住汤原县。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汤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俊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黑08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俊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张俊伟,认为事实清楚,未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2016年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张俊伟在汤原县汤原镇内的英杰网吧上网后,发现吧台抽屉里有钱,张俊伟趁网管栾某某不备,将抽屉中的690元现金盗走,所盗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俊伟到汤原县汤原镇主流发艺理发店洗头,与店主被害人郭某某闲聊时得知郭某某当晚不在店内居住。当天21时许,张俊伟产生盗窃想法,便来到主流发艺理发店,打破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214元,盗得金立牌手机一部、香水、香烟、电动剃须刀、手包等(共计人民币588元)。行窃后,所盗赃款被其挥霍,盗窃赃物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俊伟共盗窃2起,盗得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492元。案发后,所获赃物全部被扣押并返还,所获赃款全部被其挥霍。被告人张俊伟于2016年1月27日在汤原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俊伟自然身份及有前科劣迹情况。2、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俊伟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3月8日期满释放;2015月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4日期满释放。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说明证实,在抓获张俊伟到案时,张俊伟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因此对张俊伟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00元,但因家境困难未能缴纳罚款。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情况。5、情况证明。证实张俊伟供述称在“主流发艺”盗窃的现金其中230元用于在“九亿星海”网吧上网时认识的女网友充Q币,因张俊伟没有此女网友的电话和住址,经工作未找到张俊伟所称女网友;张俊伟交代其自英杰网吧盗窃的690元,分别在佳木斯和汤原网吧共四次给其女友(吴某某)充Q币合计678元,吴某某核实其承认此事,但其拒绝与侦查机关见面和作材料,也不愿意告知她在何处,因此侦查机关无法找到此人。6、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抓获张俊伟时扣押13项物品,该物品均已发还给物品持有者郑楠。(二)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九亿星海网吧的收银员。2016年1月26日晚上我在九亿星海值班,有个二十多岁男子充了两次Q币,第一次充了125元钱,第二次充了89元钱,我充完后,这个男的就去一楼的一台电脑前上网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英杰网吧的网管。2016年1月17日6时30分左右,我在网吧吧台拢账,一个昨晚在这里上网的男子进吧台要拿他的包,当时我没注意,后期看录像的时候该名男子进吧台后坐在了吧台的椅子上,右手搭在吧台,左手打开放钱的抽屉,趁我不注意,拿走了抽屉里的700元钱,然后他拿包就走了,我回头在抽屉里查钱,发现钱没了,于是我报警了。他是大约昨天下午4、5点钟上网的,他说他没身份证,我给他开的临时的。他身高约1米75,身穿白色羽绒服,白色衬衫,白色运动鞋,浅色牛仔裤,年龄大约24岁左右,发型是寸头。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7日8时许,我家邻居给我打电话说:西城派出所民警找你们,说破了一个案子,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到你家郑某的身份证和部分银行卡,当时民警问我:你家是否被盗,当时我们说不知道被盗,之后我们一起打开门一看,果然被盗了,发现是从南边卧室窗户进来的,把外面铁栏杆掰断钻进来的,昨天下午这个顾客在我家洗头,他知道我对象叫什么,他问我:郑某干什么去了,我说:他这两天身体不舒服在楼上没来,他又说:你们晚上不在这住啊,我说:我们晚上不在这住,我当时就想他怎么问这么多,这个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短发,浅灰色羽绒服,穿一双运动鞋,大约24-26岁左右,戴了一条红色围脖,还戴了一个浅蓝色医用口罩,下午5点左右他又上我家美发店问我郑某什么时候回来,我说不知道,之后他就走了,郑某说他是胜利乡下面哪个村子的人,我被盗的物品包括:金立手机一部;黑色手包一个;CK香水一瓶;香烟一盒;飞科剃须刀一个;1元面额纸币150元左右;还有500元现金;理发店和车库的用电卡;5张银行卡;郑某的身份证。我家有24小时监控录像,画质非常清晰。(四)被告人张俊伟供述。证实2016年1月16日下午5点来钟,我来到汤原县英杰网吧上网玩了一个晚上,当时和男网管混熟了,晚上还帮他卖货,在17日早上不到7点,我玩完准备离开网吧,我去吧台拿我的包时看见网管在吧台里拢账,我就走进吧台。当时网吧放钱的抽屉在我左手边,网管在我右手边拢账,我就趁着网管收拾东西不注意,就用左手伸进抽屉里把那一沓钱拿出来直接揣进自己裤兜,然后我就拿起自己的背包走了,从网吧出来我就直接去佳木斯了,我查了一下那一沓钱,正好是六百九十元钱,有三、四张一百的,剩余都是十元、二十的。我当天穿的灰白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2016年1月26日下午两点多我来到主流发艺洗头,男老板不在,我就在那洗头,洗头时和老板娘聊天,我问她:“你两口子晚上不在这住吗?”,她说:“我们今天晚上不在这住”,然后我就走了,大约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又去主流发艺想找老板给我染头发,但是老板还是不在,我就走了,之后我就去盗窃了。我去九亿星海网吧,当上网上到晚上大约9点多的时候,我的一个女网友跟我说让我给她冲Q币,我当时兜里没有钱,就离开网吧想偷点钱,我在马路上溜达就溜达到了主流发艺那,我想起当时老板娘跟我说他们两口子晚上不在发廊住,于是我到发廊的后窗户那推开窗户,当时窗户锁上了,我一直来回推把窗户慢慢滑开了,进发廊后我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到处找,在理发台的抽屉里拿走了一个飞科牌刮胡刀和人民币89元,在洗头的位置有一个柜子,打开后里面有一个男士的夹包和一盒寿百年牌香烟,又拿走柜子上面有一个黑色的手机和一瓶CK牌子的香水,拿完这些东西后我从发廊的后窗户跳了出去回到了网吧,在网吧吧台我打开手提包,里面有老板郑某的身份证和5张银行卡,一个车库购电卡,男士夹包里有新的人民币125元,全都是新的面值为一元的纸币。然后我拿这些钱给我网友冲了价值人民币230元的Q币,冲完之后我就玩游戏了,大约今天凌晨3点多的时候被警察带这来了。(五)黑龙江省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金立GN205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CK香水价值人民币168元;SOBRANIE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正科FS711电动剃须刀价值人民币20元;BLBYLEATHER手包价值人民币150元。(六)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2、辨认笔录。(1)栾某某、白某某辨认出张俊伟为2016年1月17日在英杰网吧吧台偷钱的男子;辨认出张俊伟是当晚在九亿星海网吧充值Q币的男子。(2)郭某某辨认出为2016年1月26日在“主流发艺”盗窃的男子。(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俊伟盗窃主流发廊监控光盘贰张。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张俊伟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俊伟2016年1月17日6时许在汤原县汤原镇内的英杰网吧盗窃人民币690元;2016年1月26日21时许,在汤原县汤原镇主流发艺理发店盗窃现金214元及价值人民币588元的物品的事实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俊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原审基于被告人张俊伟当庭认罪、赃物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已依法酌定从轻对其处罚。故其“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