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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昕、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昕,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谢昕,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昕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6)桂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交付房产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832.38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218067.26元(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合计209343.26元,仲裁费8724元),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002.49元已缴纳,合同所涉房产财富名城2栋2单元4层2号房已交付,据此,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桂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