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747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被告杨晨,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0.43元,电费124.62元,共计505.05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按月息3%至法院判决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