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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催18号申请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阿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春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遗失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400051/28552048,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金坛市华盛园林装潢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坛区华城鑫建建材经营部,出票时间2016年2月26,到期日为2016年8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有股份限公司南浔分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