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饶斌与田明汉合伙协议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斌,田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饶斌,个体汽车运输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被执行人田明汉,1975年8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明汉已履行执行款50000.00元,下欠部分约定了给付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万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