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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1371号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2320Y(2-4)。法定代表人:王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欣,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洪杰,男,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与被告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洪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洪杰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1日,被告杨洪杰以缺少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月息为2.53%,期限6个月。2014年7月14日被告因到期不能还款出具还款计划。但至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杨洪杰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核对了原告诚兴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借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8月21日,被告杨洪杰因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诚兴公司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上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月2.53%。2013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0万元,被告杨洪杰在2014年5月19日支付了利息3万元(从2013年8月21日到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本金30万元及剩余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诚兴公司与被告杨洪杰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诚兴公司作为出借人履行了30万元的借款义务,被告杨洪杰应依约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洪杰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诚兴公司向被告杨洪杰主张归还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诚兴公司当庭认可了被告杨洪杰支付了2013年8月21日到2014年3月31日的利借款利息3万元,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借款期内的未付利息及逾期部分的利率按约定的月2.53%计,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月利率2%,应予调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杨洪杰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19×××61,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狮子山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宁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利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