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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双燕、钱亚军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双燕,钱亚军,戴亚宁,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陈健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双燕。被执行人:钱亚军。被执行人:戴亚宁,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戴云杰。被执行人: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钱亚军。被执行人: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钱亚军。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双燕、钱亚军、戴亚宁、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双燕、钱亚军、戴亚宁目前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宁波凯凯文具有限公司、宁波福兰克塑化有限公司现实际经营地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作为申请执行人,但尚无可供扣划的执行款;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由数家法院多轮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xxx号的房产由本院首轮查封,但已抵押给他人并无剩余价值;被执行人钱亚军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xxxx号xxxx室的房产由宁波市镇海法院,宁波市海曙法院,宁波市江东法院依次查封;被中执行人戴亚宁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xxx号x幢xxxx室的房产由宁海法院、宁波市海曙法院、宁波市江东法院依次查封。因被执行人宁波福斯特文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目前均下落不明,账务账册无法取得,故其股权价值无法评估处置,申请人也不要求处置该抵押股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0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