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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孙义兰,女,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兵,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孙义兰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义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孙义兰94000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1310元。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孙义兰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未到位无法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