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与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丽,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丽,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雅清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亚丽申请执行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4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4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歧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