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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922-1号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肥东县公安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5390-6。 法定代表人:陈运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3490-2。 法定代表人:蒋士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现因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沈德生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6)皖0122执922-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南环路肥东县公安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5390-6。 法定代表人:陈运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3490-2。 法定代表人:蒋士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现因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沈德生 审判员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922-1号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执922-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的查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6)皖0122执922-1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6)皖0122执9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31750)的查封。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