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执字第05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秦术军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术军,刘雨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5698号申请执行人秦术军,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雨洲,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秦术军与刘雨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雨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刘雨洲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