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与王全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王全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030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306N。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南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开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凯、张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全喜,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王全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