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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中林与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林,张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666号原告:张中林。被告:张文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林与被告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中林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