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赖志雄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067号罪犯赖志雄。现在���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志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4000元),被告人赖志雄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1500元,由收款单位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7日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廖世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安心改造;更加严格地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此次减刑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志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