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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耀元与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元,朱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869号原告张耀元,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文庄镇毛堂行政村毛堂村259号,现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汤吴家18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310249215。被告朱庆,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乌沙居委会慈云十一组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元诉被告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元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