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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周文光与李定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光,李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光,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定荣,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周文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4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文光上诉称,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汇款凭证,未能提供借款协议等证据,因此并不能必然得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纠纷的相关法条确定管辖法院不当。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对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以暂住证记载事项来判定,而不应根据居委会证明来判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李定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选择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并无不可。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在管辖异议案件中,依被上诉人起诉时选择的案由适用有关管辖的法律并无不当。此外,原审法院依居委会的证明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