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玉全与姜华、孙雪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全,姜华,孙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全,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雪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独资企业投资人,现住同上。唐玉全与姜华、孙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待到期续封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执字第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