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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延华与冯海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华,冯海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696号原告:刘延华,居民。被告:冯海峰,居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华诉被告冯海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秦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祥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