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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乙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刑终203号抗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何某乙,曾用名何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1,小学文化,原广东省××街道××社区(下××社区)居委会委员,住吴川市。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2016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何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玲审判员 袁南利审判员 武丹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春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