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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忠风与陆岳、陈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风,陆岳,陈秋明,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5159号原告:侯忠风,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岳(曾用名岳陆),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秋明,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峰,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侯忠风诉被告陆岳、陈秋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陆岳、陈秋明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王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陆岳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王峰自愿为被告陆岳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未作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陆岳交付了1万元。借款后,被告陆岳分文未还,被告王峰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陆岳、陈秋明于2005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24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岳、陈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侯忠风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王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岳、陈秋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陆岳、陈秋明、王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