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卫娟与邱银峰、方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娟,邱银峰,方常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905号原告:郭卫娟,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邱银峰,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方常兵,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娟诉被告邱银峰、方常兵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卫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卫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郭卫娟负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