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1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缪金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岭市太平吧黎春天夜总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