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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占小娟、杭州江干诗兰帝鞋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小娟,杭州江干诗兰帝鞋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占小娟。被执行人:杭州江干诗兰帝鞋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庆。占小娟申请执行杭州江干诗兰帝鞋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1112元,执行费人民币517元,合计人民币41629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3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3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占小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电子商务、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