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薛君忠与黄建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君忠,黄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595号被执行人薛君忠,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黄建均,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薛君忠与黄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黄建均自愿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余款62000元及利息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5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