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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东升上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东升,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11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姚东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理人徐贱云,主任。一审第三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侃,董事长。姚东升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184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复字(2015)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行初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姚东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姚东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东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姚东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姚东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宁审判员  王元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