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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修策与陈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策,陈世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846号原告张修策(曾用名:张修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张修策与被告陈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修策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策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张修策负担。审判员  廖彧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军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