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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磊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系吉林省公主岭市阳光医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四平市人大代表。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磊的指控。经审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审 判 员  李 响人民陪审员  徐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