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承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承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娥,女。委托代理人徐欢,女。被告金承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承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冬梅审 判 员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