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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杰元谢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杰元谢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小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杰元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14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杰元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杰元谢某某,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