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德玉与李玉萍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玉,李玉萍,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萍。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法定代表人:王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雁。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学。申请人刘德玉因与被申请人李玉萍、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德玉申请再审称,2011年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玉萍因土地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土地荒废,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玉萍未向本院提交意见。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苏相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称,村委会对申请人分得土地7.03亩没有意见,村委会所掌握的情况是包括李玉萍在内没有人侵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李玉萍侵犯其土地经营权,要求李玉萍赔偿损失,现申请人与李玉萍均主张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规定,在行政部门没有确认申请人享有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原审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德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