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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保29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被执行人:赵旭民。李国英申请执行赵旭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5529号民事裁定书,因无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