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史文俊与王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俊,王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史文俊,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执行人王改青。申请执行人史文俊与被执行人王改青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秀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