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183号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海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世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月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开户单位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00333271810300000018。开户单位安徽瑞龙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钙业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账号1207600104002087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和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