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冯某,女,住资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辩护人认为冯某属从犯、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查明事实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冯某开始帮他人接“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取2%至10%的固定提成,至今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同年7月19日,冯某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涉毒资人民币1038元、“六合彩”单据21张。本院意见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038元、“六合彩”单据21张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任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