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嘉锐通物流有限公司、王显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嘉锐通物流有限公司,王显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春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6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嘉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敏,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法定代表人:郭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东键,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成都嘉锐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显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春源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嘉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