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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达与高贻坤、严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高贻坤,严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75号申请人:刘达,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荆州市明鑫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何新春,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荆州市明鑫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贻坤,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公安县。被申请人:严军军(系被申请人高贻坤之妻),女,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公安县。原告刘达与被告高贻坤、严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达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贻坤在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宏泰新城项目部的股金(份)4750000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高贻坤、严军军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新春以其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门面房一间(房屋产权证号:公安房权斗字第××号)及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潺陵大道138号(楚韵天下)4栋27层2701房(房屋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贻坤在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宏泰新城项目部的股金(份)4750000元(股金、股份收据号分别为3668524、3668533、5925885、5925890)所产生的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高贻坤、严军军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上述一、二项冻结、查封财产的价值总额应以35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展鸿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