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73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江,沂南孙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和好,原告苗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