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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973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江,沂南孙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和好,原告苗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