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覃全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全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53号罪犯覃全东,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现在广西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柳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全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101.32元(已支付1662.85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以(2009)桂刑一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覃全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4月28日作出裁定,将罪犯覃全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覃全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全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21.8分;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全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全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2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源:百度搜索“”